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涪行初字第54号******
原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黄晴,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志萍******
人民陪审员罗英******
人民陪审员**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