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3民初1264号
原告:江油市山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二郎庙镇明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熊天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油市山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油市山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油市山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幸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