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5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宜,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0937B。
法定代表人:张余俊,执行董事。
被告:陶浩,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诉被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陶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金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东洋
书 记 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