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延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2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现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1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现住***。
本院在执行***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43元、执行费2675元,但被执行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