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6388号
原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6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周澄。
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澄。
原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由原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亚兰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