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53号
原告:贵州众圣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和平社区阳七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0201002(1-1)。
法定代表人:罗信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昭斌,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帅吉,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四段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622582866。
法定代表人:张孝全。
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瑞北一组团商住楼B栋1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7976580。
负责人:李军。
原告贵州众圣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众圣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庭外合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圣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贵州众圣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张思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