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18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孝全。
原告***与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