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93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瑞**团商住楼********。
负责人:李军。
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孝全。
原告**与被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勾晓霞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