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世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世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2005号

原告:杭州世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世晞,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晓,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89398号关于第32580199号“SPINF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2月2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7月14日。

被诉决定认为:鉴于原告放弃诉争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材料测试、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诉争商标在其他复审服务上与第9299315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的在先障碍,因此,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书面答辩称:被诉决定作出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故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2580199。

3.申请日期:2018年7月30日。

4.标志:

5.被驳回的服务(第42类):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项目研究,网站设计咨询,云计算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北京斯普瑞迪科技中心。

2.注册号:9299315。

3.申请日期:2011年4月2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2类):化学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

三、其他事实

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关英文词汇翻译等证据。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7日第1693期《商标公告》,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原告在商标评审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所基于的事实已发生根本变化。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基于新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决定。被诉决定被撤销系由于该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更所致,且不可归责于被告,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89398号关于第32580199号“SPIN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就第32580199号“SPINF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杭州世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堃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敬文
人 民 陪 审 员   汤才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适
书  记  员   赵延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