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中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世中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弘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1716号
原告:山东世中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163。
法定代表人:郑彦,总经理。
被告:青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B栋21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中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中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