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

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5169号 原告: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科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环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环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大家公司支付环科公司运维费用210000元、视频门禁设备费7500元,合计217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7年,环科公司与大家公司签订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大家公司委托环科公司运行维护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该系统包含岛津T**-4200、岛津N**-4210,PH计、等比例采样仪(AB桶)、数据采集仪。合同还约定了维护费用及支付等相关内容。2018年9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运维服务期限自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的下个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具体运维收费金额为:废水在线系统计费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运行维护费用的付款时间为每年3月份之前支付当年的运维费用。年度运维总费用2019年度-2021年度每年运维费用70000元,计210000元。另外,应大家公司需要,2020年环科公司为大家公司安装视频门禁设备,费用为7500元。自2018年开始环科公司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而大家公司却未按时向环科公司支付运维费210000元及视频门禁设备费7500元。2021年2月25日,环科公司向大家公司发律师函催讨欠款,3月19日大家公司向环科公司回函,并作了分期还款计划:2021年4月31日之前支付27500元;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每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22年1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若大家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则环科公司可以就全部欠款扣减已支付部分向大家公司主张要求清偿的权利。大家公司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却分文未付。 大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环科公司与大家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大家公司委托环科公司运行维护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该系统运行维护期限自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的下个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该系统计费从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的下个月1日开始,运行维护费用的付款时间为每月3月份之前支付当年的运维费用或者当年度运维第3个月内支付当年的运维费用。该合同还对维护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环科公司按约为大家公司完成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2018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废水在线系统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开始运维工作,计费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运行维护费用的付款时间为每年3月份之前支付当年的运维费用。2019年度-2022年度的年运维费用为70000元,2023年度的年运维费用为77000元。另外,环科公司为大家公司安装视频门禁设备,费用为7500元。合同签订后,环科公司按约向大家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 2021年2月,环科公司向大家公司发律师函催讨2019年度、2020年度的年运维费用共计140000元。2021年3月,大家公司向环科公司回函,载明:大家公司确认其尚欠环科公司2019年至2021年的运维费用各70000元、视频门禁设备费7500元,共欠217500元;大家公司在2021年4月31日之前支付27500元、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每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22年1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若大家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则环科公司可以就全部欠款扣减已支付部分向大家公司主张要求清偿的权利。此后,大家公司分文未付。 以上事实有环科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律师函、回复函及环科公司的庭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环科公司与大家公司签订的运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环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义务,大家公司也应当按约及时支付运维费用,在经环科公司催讨欠款、大家公司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定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后,大家公司应当按其承诺的时间支付欠款,大家公司未按约支付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环科公司有权按约要求大家公司支付全部尚欠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环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大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运维费用210000元、视频门禁设备费7500元,合计217500元,并赔偿以21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