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美门窗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金美门窗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祥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5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美门窗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金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天台五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祥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草阳村32号付4号A楼20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美门窗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金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祥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祥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祥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