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财保29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肯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301。
法定代表人:张银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宁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杨,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麦肯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49707.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金额为1349707.22元。2021年7月7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麦肯标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349707.2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麦肯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田庚
审判员 孙艳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华乐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