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成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462号
原告: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云谷5-1-11807。
法定代表人:任一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琪,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伟,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成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丽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利,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成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   睿   涵
二〇二一年     八月  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燕   琨
打印:王冠锦       校对:王冠锦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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