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2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88号凯丰国际广场1号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铁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融城云谷5-1-11807。
法定代表人:任一鸣,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1元、减半收取3505.5元,由上诉人青岛坤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