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52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6号2-2004。
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
被申请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和平东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建,董事长。
原告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冀0102财保8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92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602101020000000568-0001账户银行存款689229元。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602101020000000568-0001账户银行存款6892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彦霄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