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5231号
原告: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6号2-2004。
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和平东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建,董事长。
原告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彦霄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