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4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东方华创冶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开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来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嗣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网络资金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工商信息等,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2780.38元及利息,未受偿452780.38元及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4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谋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