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4891号 原告:陕西***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前置仲裁过程为:经***申请,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23年3月29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5667号裁决书,由陕西***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日工资3624.29元、2022年防暑降温费770元,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补缴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裁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陕西***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起诉,请求判令其不向***支付工资3624.29元和防暑降温费770元;请求判决由西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仲裁裁决后,陕西***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裁决内容向***支付工资3624.29元。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其已经再就业,无需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同时自愿放弃防暑降温费770元;本院亦向原告口头释明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基于以上事由,2023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宁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