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6362号
原告: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凯 , 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路凯 , 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格瑞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育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折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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