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554号
申请人:潍坊金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道九级村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4929852411。
法定代表人:李永鹏。
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13933M。
法定代表人:李利霖,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35号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698110。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陵路中环国际城西区1号楼1单元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831X9。
法定代表人:邓自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众人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文景路220号中港国际B座1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G43UX7。
法定代表人:林阿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格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飞社区北海路与桐荫街交叉口东南角澳斯汀酒店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WC6TQ0B
法定代表人:王书琴,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金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众人创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格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众人创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格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众人创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格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