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5963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现住地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XXXX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以本案已经调解并履行完毕,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为由,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丹婷
书 记 员 王梦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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