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4181号
原告:重庆佑思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彼岸小区3号5幢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9MD3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1393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西路35号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698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佑思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佑思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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