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2918号
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铁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7DCTNA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8PP0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6981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831X9。
法定代表人:邓自强。
被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W343F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