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鑫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2918号 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铁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7DCTNA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8PP0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6981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831X9。 法定代表人:邓自强。 被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W343F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鑫***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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