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10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区长青路煜华小区5-3-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62Y2W。
法定代表人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1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698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民终191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6执10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