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中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国际港务区鑫邦恒泰建材经销处与旭中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1125号 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X城XX区XX街XX栋XX号。 经营者:白X,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X城XX区XX街XX栋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中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诉被告旭中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6.82元,减半收取2268.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蒋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