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1125号
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X城XX区XX街XX栋XX号。
经营者:白X,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X城XX区XX街XX栋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中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诉被告旭中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X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6.82元,减半收取2268.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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