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43号
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
经营者:**,1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XX镇XX中心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杨。
西安国际港务区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陕0111民初1125号。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12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12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546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