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XXXX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X城XX区XX街XX栋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6MA6U4DH51T。
经营者:白XX,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XX镇XX中心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XX,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QALXXX。
法定代表人:杨XX。
西安国际港务区XXXX建材经销处与XXX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12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国际港务区XXXX建材经销处与旭中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12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