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远才,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梓潼县长卿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福,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宋明东,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德英,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梓潼县长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
法定代表人:薛衡,长卿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明东,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德英,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申进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高凤,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梓潼县长卿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梓潼县长卿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5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梓潼县长卿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陈述2008年10月8日补充协议约定应予提供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争取资金所需资料故结算表格不具真实性,**陈述上述情况确曾谈及。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申请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同时查明,2020年1月21日梓潼县长卿镇人民政府向**出具《关于丝公村村道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意见书》载明“因涉及合同纠纷,我镇多次建议您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都被你拒绝”。综合上述事实,本案确需进行司法鉴定方才能够认定实体权利主体身份、案涉纠纷诉讼时效、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债权债务承担主体,以便案件正确裁判或者通过政府渠道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5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