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荣誉商贸有限公司、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532号
申请人:绵阳市荣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长虹世纪城13栋1单元2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4574761XJ。
法定代表人:秦孝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波,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富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17483。
法定代表人:申进洪,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市荣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市荣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21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款,并提供担保人秦孝珍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产(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8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荣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债权,冻结金额以21万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秦孝珍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产(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8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荣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金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小欧
书 记 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