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
法定代表人:向晓萍,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仙游区沈家坝下街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岗,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7767946元及相应利息等,本案执行费662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进行扣划,实际到账金额870987.55元,现已将该笔案款支付给本案申请人。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