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855号之二 原告: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下街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伟创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伟创浩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010.5元,由原告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茜 人民陪审员  肖   光   琳 人民陪审员  曾   华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