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5民初39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岚皋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
负责人:***。
被告: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岚皋县分公司、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故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