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岚皋县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5民初39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岚皋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 负责人:***。 被告: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岚皋县分公司、陕西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故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