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2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栩。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桃源街1号5幢侧。
法定代表人陈道启。
被执行人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1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被执行人钟大祥,男,汉族,1964年0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何焰,女,汉族,1964年0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大祥、何焰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61773.13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钟大祥、何焰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共0141552,监证1655463)、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共0141550,监证1655460)、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证4606999,监证4607000)、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证2087511,监证2087510)、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共0141551,监证1655462)、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证2087511,监证2087510),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钟大祥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焰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