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钟大祥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49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大祥。
被执行人钟大祥。
被执行人何焰。
被执行人钟佳。
***申请执行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钟大祥、何焰、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xxx元,且已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钟大祥、何焰、钟佳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43180.81元,并于2020年1月13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钟大祥、何焰、钟佳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