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栩。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桃源街1号5幢侧。
法定代表人陈道启。
被执行人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1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被执行人钟大祥,男,汉族,1964年0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0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大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61773.13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大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大祥、**的银行存款261773.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