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初4223号
原告: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