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顺通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334号
 
    原告:宝鸡市顺通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坡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93907719E。
    法定代表人:张丽,任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车嘉强,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3号伟丰花园1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4221G。
原告宝鸡市顺通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被告陕西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原告诉状中所列明的地址处,现在何处也无法查明,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获得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鸡市顺通达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岳 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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