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572号
原告:何伟,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靖边县XX镇XX巷内。
法定代表人:刘浪,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贺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靖边县。
原告何伟与被告陕西省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荣租赁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伟不能提供被告贺荣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贺荣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 登 峰
审 判 员 田 苗
人民陪审员 郭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薛新雨
20210824557219681118612XXXXXXXXXXXXXXX91610824074515040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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