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3846号
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滨河路191号汇丰高层6幢2单元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0688435225。
法定代表人:雷玉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强,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监事,住喀什市。
被告:李培瑞,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被告:陕西省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城关镇家属楼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82407451504X0。
法定代表人:刘浪。
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培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6.5元,减半收取计1013.25元,由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