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通远建筑工程队、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6671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通远建筑工程队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戚家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5MA6UQ0DF2G
经营者:戚青阁,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戚家堡村2组28号,身份证号码:610125197310042133。
委托代理人:刘云峰,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A座214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30396Y
法定代表人:王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通远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通远工程队)与被告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新世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远工程队经营者戚青阁、委托代理人刘云峰及被告新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8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共计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鄠邑区甘曹路(六号路-甘河中学)通信管道工程发包给原告: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被告负责办理通信管道挖掘审批和管道建设产权手续;工程包干总价款为每公里110000元。工程进度款分三次向原告拨付,工程量完成过半后5日内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后上报被告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决算后10日内拨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保修期满且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力、机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好通信管道挖掘审批手续,被鄠邑区交通局阻止施工并扣押了原告的挖掘机,致使施工终止。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两公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对已完成的工程结算付款,被告虽表示同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0%的工程款,但一直未实际给付,故诉至贵院。
被告新世纪公司辩称:原告说的不实,在这条路未完工的情况下,公司为了维稳,公司已经向原告给付155950.1元,给原告提供检查井15个,每个2000元,折合人民币30000元,我们的手续合法,原告违法在路上施工,被交通局发现,是原告自身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过半才付工程款,但工程并未过半,只施工了约2公里,不存在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该给我公司退这些钱。
原告通远工程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工程承包合同;2、补充协议及微信截图一张;3、2号路管道施工工程量统计表一张,证明完成2077米;4、被告工地负责人发给原告微信截图一张;5、收据一张,证明挖掘机被扣3个月,原告主张赔偿损失20000元;6、被告公司经理杨磊发的微信截图一张,未有本案主张的甘曹路付款情况。。
被告新世纪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微信补充协议大概在今年8、9月份公司考虑多方面因素协商同意原告完成这两公里后适当给原告补偿些,是公司找原告多次无果妥协的,协议未签署;证据3长度认可;证据4、5、6均不予认可,证明不了任何问题,是个总数,没有细分。
被告新世纪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给原告付款凭证、收款明细表及回执单10张;2、送到原告工地预置通信检查井15套凭证及示意图5张;3、给甘曹路申请付款凭证1张;4、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许可证、公路占用协议书及工程延期批复9张;5、工程承包合同三份及与之相连的结算单三份21张;6、照片11张,证明找原告多次协商复工、原告非法在路上开挖及交通局对原告违法在路上施工被扣押挖机的原因。
原告通远工程队质证认为:证据1是被告内部的结算,与原告无关,原告并未确认,无法证明钱就付给原告;证据2真实性认可,我们在起诉时已经扣了20套井了;证据3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4许可证给原告没有出示,签合同是8.4公里,许可证批准是5.5公里,已经超过许可证了;证据5只有2018006合同与本案有关,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其它无关联,三份结算单与本案无关;证据6照片拍摄时间是2021年6月,不是当时的施工状态,合同约定是2018年的事情,证明不了原告违法挖掘。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新世纪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取得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许可证,编号为:(西安)局(鄠邑)许字(2018)第(009)号,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及数量为:全程5.5公里,许可项目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鄠邑区甘曹路(六号路-甘河中学)通信管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工程全长8.4公里,工程包干总价款为110000元/管程公里;工程竣工后,按照110000元×管道施工实际竣工长度(公里)-实际使用水泥预制人井结算金额进行结算,水泥预制人井按照2000元/个计价。原告实际施工2.077公里,使用水泥预制人井20个。2018年11月10日,原告在施工时挖掘机被交通部门扣押,导致涉案工程无法继续施工。2021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与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许可证许可项目开始及截止时间产生矛盾,责任在被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2.077公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对表示认可,扣除20个水泥预制人井每个2000元共40000元的费用,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88470元。原告仅诉请要求被告给付18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提出因交通部门扣押车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车辆的所有人另行起诉,本案不予涉及。对被告辩解已付原告工程款,因原、被告另有其他工程资金往来,就本案所涉及工程未付款,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通远建筑工程队工程款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鄠邑区通远建筑工程队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凯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