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蜀汉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昌伟。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97468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沙声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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