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异93号
案外人:雷仲清,男,汉族,1949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案外人:雷福全,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案外人;刘理,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案外人:唐中平,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案外人:周云京,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五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婧斋,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蜀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雷昌伟,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孟怀,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徐孟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雷仲清、雷福全、刘理、唐中平、周云京(以下简称五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五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经审查,五案外人提交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雷仲清、雷福全、刘理、唐中平、周云京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文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邹雨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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