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原四川海航大集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松铃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异9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原四川海航大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翠月湖场镇。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松铃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
法定代表人:徐孟怀,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崇州峨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峨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海航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海航公司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倪望博
人民陪审员  孙 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罗雨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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