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72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爱利,女。
被告: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为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崔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CEH1G。
法定代表人:孙晓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