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0538号
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陕西浙南管桩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胡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哲,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俞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东方蓝海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栋,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东方蓝海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简易程序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9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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