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3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200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周某之母),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2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周某上诉称,杨某等人居住地为成都市武侯区簇锦南路82号1栋2单元6层21号,己满二年以上,小孩也在成都上学,成年人都在成都有两年以上社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中原告新兴公司应当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本案的诉请争议焦点人民调解协议书也是在成都市温江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通过温江区政府、温江区信访办、温江区维稳办、温江区住建局、温江区天府派出所、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等人一起在温江区天府街道办事处办公点达成并签字生效的,并且死亡人***死亡地也是在温江区下坠楼死亡,一审侵权责任生命权纠纷也是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故按照发生的属地原则管辖应当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错误的将一个84周岁,身体残疾,患有重病的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裁定的主体资格来进行了审查确定并判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杨某、**、周某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杨某、**、周某提供的证据仅能初步证明杨某、**、周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温江,但并不能证明***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温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因此,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以***的户籍所在地确定为住所地,并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关于***的主体资格问题,因人民调解协议书中***为协议当事人,新兴公司在起诉状中将***列为被告并无故意规避管辖之嫌,管辖异议案件属程序性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应当由实体审理查明,故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杨某、**、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用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