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5F。
法定代表人:章映。
被执行人:四*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98号1栋8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温学明。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06月1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09月3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兴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992787.03元。执行中,本院扣划四*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24798.12元,该款项已转账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关于请求解除被执行人账户冻结申请书》,请求本院解除被执行人四*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草堂支行的511618016018010052689、中信银行成都西月城支行的7411110182100003639、成都银行华兴支行的31×××17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01执157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