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399号
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街。
法定代表人:温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康,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百草路118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桥,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西南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营康西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高贤伟,研究所所长。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日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缪旖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399号
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街。
法定代表人:温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康,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百草路118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桥,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西南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营康西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高贤伟,研究所所长。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日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缪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