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民初7535号

原告:***,女,汉族,1936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女,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男,汉族,1997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女,汉族,2006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甫,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

法定代表人:温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新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甫,被告大陆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大陆新兴公司向***、**、**、**支付周玉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扶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约432098.75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变更为425185.68元。事实和理由:死者周玉全与**系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女儿**。***系周玉全母亲,由周玉全五兄妹赡养。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周玉全接受大陆新兴公司的雇佣,与他人在成都市温江区××栋从事外墙防水劳务施工,施工中被他人剪断安全绳索从高空坠楼死亡。2018年6月6日,在政府有关部门主持下,大陆新兴公司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155000元。大陆新兴公司先行垫付40万元,***、**、**、**配合大陆新兴公司通过诉讼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侵权人魏芳、优居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经温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魏芳、优居物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为329840元,实现了帮助大陆新兴公司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履行完毕《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大陆新兴公司作为雇主,应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应按协议履行赔付义务。

大陆新兴公司辩称,1.***、**、**、**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赔偿金额有误。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应先行向魏芳、优居物业公司索赔,剩余金额由大陆新兴公司补足。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扣除魏芳、优居物业公司应赔偿金额和先行垫付金额后,剩余赔偿金额为425185.68元。2.依照法律规定和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应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系***、**、**、**的义务,并非配合并帮助大陆新兴公司。3.由于***、**、**、**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书》多项约定,根据该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大陆新兴公司有权不再补足赔偿款,不应再支付任何赔偿款项。违约行为表现为:逾期向直接侵权人提起诉讼,且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约提供死者周玉全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约定,***、**、**、**不得放弃对魏芳、优居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放弃,大陆新兴公司将不再补足赔偿款及补偿款。温江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周玉全应承担60%责任,仅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放弃上诉的权利,加大了本案大陆新兴公司的义务,损害了大陆新兴公司的正当权利。4.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在温江区多个部门压力下和当事人的威胁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签,大陆新兴公司本向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至县法院)提起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该院已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该案。综上,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死者周玉全与**系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女儿**。周玉全的父亲周廷祥、母亲***共生育兄弟姐妹五人,分别为周秀文、周文均、周显清、周玉全、周勇。

2019年5月26日,周玉全接受大陆新兴公司雇请与案外人赵振雄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小区××小区××栋从事外墙防水施工。后因安全绳被案外人魏芳剪断致高空坠楼死亡。周玉全将一根安全绳固定在该栋楼顶楼消防栓旁后开始在该栋18楼1804号业主外墙高空作业,该栋15楼业主魏芳因晾晒衣服来到顶楼安全门位置,发现门被绳子拦住无法出去,后用剪刀剪断绳子,造成周玉全从高空坠落死亡。

2019年6月6日,***、**、**、**(甲方)与大陆新兴公司(乙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周玉全死亡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二、赔偿项目、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可就本事件获得的总赔偿及补偿共计人民币1155000元,…。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先行预付赔偿及补偿款400000元,余下的赔偿费用按照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进行结算。三、权利的行使①由甲方向直接侵权责任方要求赔偿,甲方应在2019年6月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本案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赔偿总额不得低于1155000元。如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应由侵权责任方承担的赔偿总额不足1155000元,则乙方予以补足,乙方先行预付给甲方的40万元需进行抵扣。②若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有其他责任人,则甲方不得放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③甲方不得放弃对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魏芳、优居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如甲方放弃主张,乙方将不再补足赔偿款及补偿款。

2019年7月1日,温江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与优居物业公司、魏芳、第三人大陆新兴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请求魏芳、优居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0561.48元。温江区法院经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川0115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温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的纠纷,大陆新兴公司作为死者周玉全的雇主不应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其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另行主张。优居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有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未严格审查施工内容、查看施工状况,也未联系楼栋业主核实情况,并针对工人施工内容做好小区安全保障和警示工作,放任工人自行施工,致使业主在不知存在工人高空作业的情况下剪断绳子造成安全事故,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魏芳上楼晾衣在发现门被绳子拦住无法打开时,未仔细查看现场状况,未在合理时间内等待物业作出处理,而因自己主观错误认识便返回家中拿来剪刀剪断绳子直接造成周玉全坠楼死亡,存在过错。周玉全在高空施工作业时,未按照高空作业规范要求设置安全标志,配置安全防护网、作业设备,其设置的安全绳影响了该楼栋业主通行,且通过庭审查明未有证据显示周玉全在作业期间有高空作业资质,周玉全自身存在过错。故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温江区法院认为对周玉全的死亡,周玉全本人应承担60%的责任,魏芳应承担30%的责任,优居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二、赔偿金额。周玉全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按2018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33216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2018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723元每年的标准计算5年。**在城镇入学,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2018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484元每年的标准计算6年。***、**、**、**主张的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按2018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4717元/年的标准计算二人七天。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大陆新兴公司垫付的住宿费1200元,应当一并计入***、**、**、**的损失内。大陆新兴公司与***、**、**、**均垫付了丧葬费,但丧葬费的金额应以2018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4717元/年以六个月计算。***、**、**、**主张的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受损的金额:1、误工费2482.3元(64717元/年÷365天×7天×2人);2、丧葬费32358.5元(64717元/年÷2);3、住宿费1200元;4、交通费1000元;5、死亡赔偿金747495元(33216元/年×20年+12723元/年×5÷5+23484元×6÷2);6、精神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824535.8元,由优居物业承担82453.58元、魏芳承担247360.74元,因魏芳前期已垫付100000元,故魏芳还应承担147360.74元,剩余费用由***、**、**、**自行承担。温江区法院遂判决:优居物业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82453.58元;魏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47360.74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温江区法院宣判后,大陆新兴公司项目经理许双通过短信建议**应对判决提出上诉,**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27日,乐至县法院依法受理大陆新兴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大陆新兴公司请求撤销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海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案经乐至县法院审理,作出(2020)川202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大陆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大陆新兴公司与***、**、**、**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乐至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大陆新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书系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故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周玉全系大陆新兴公司雇佣,在从事雇佣合同中因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死亡,本案中,***、**、**、**提出的索赔请求系依据前述与大陆新兴公司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提出的诉讼主张,而非依据雇佣关系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民事主张,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大陆新兴公司与***、**、**、**就周玉全死亡赔偿的问题达成一致性意见,协议对赔偿项目、金额及支付方式、权利的行使以及双方应履行义务等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周玉全的死亡系魏芳的侵权行为所致,故大陆新兴公司在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首先向直接侵权责任方要求赔偿,并对提起诉讼的时间、诉讼主张的金额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要求***、**、**、**不得放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得放弃对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魏芳、优居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若放弃主张,大陆新兴公司不再补足赔偿及补偿款。从上述双方缔约时的约定来看,大陆新兴公司作为雇主,其在与***、**、**、**达成赔偿事宜时,承担的是在***、**、**、**向直接侵权人索赔后,在1155000元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仅从约定的内容看,大陆新兴公司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放弃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和魏芳、优居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但结合周玉全死亡的原因和责任的区分,以及大陆新兴公司在协议所处的补偿赔偿的地位综合分析,若***、**、**、**放弃相关权利,势必加重大陆新兴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从本案双方缔约的本意来分析,***、**、**、**应穷尽一切方式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索赔,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温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死者周玉全应负60%责任,判决直接侵权人魏芳、优居物业公司仅在30%、1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在大陆新兴公司明确要求上诉的情形下,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的行为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应履行的义务的要求,其行为可能加重大陆新兴公司的责任,而大陆新兴公司因其诉讼地位的限制,无权主张相关的权利。因此,***、**、**、**在未穷尽一切维权方式的情形下,向大陆新兴公司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请求大陆新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 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肃峰